关于第25720978号“达令家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达令家族 25720978

阅读:135534 2018-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汇邦实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720978号“达令家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096644号“达令DA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

  申请人:北京汇邦实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720978号“达令家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096644号“达令DA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达令”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玩具、智能玩具、棋、球拍、健美器、钓鱼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滑雪板、冲浪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棋盘游戏器具、体育活动用球、锻炼用固定自行车、体育活动器械、合成材料制圣诞树、钓鱼用具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720978号“达令家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达令家族 257209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1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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