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微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益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86473号“马特跟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3822276号“马尔特 MITAN”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