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联想智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9252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230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构思、视觉效果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对引证商标进行市场调查,如果确认该商标近三年没有使用,则申请人会尽快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该商标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两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辅助、按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