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天晴互动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69147号“幻想时代 FANTASY TIM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其拓展业务和品牌经营的需要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62626号“幻想 i 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被他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幻想时代 FANTASY TIMES”与引证商标“幻想 i 时代”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