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星模个人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快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855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5078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外观设计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