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海宁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宁好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10952号“宁食集团 XFG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8803007号“宁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在(2018)商标异字第20871号异议决定书中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委提起不予注册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