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财润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铭联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03519号“中财润通 CHINA FINANCE INFINITE CIRCUL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414816号“中润通 您的财富伙伴”商标、第11783832号图形商标、第6696948号图形商标、第17027008号“爱健康金融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是中文的直译,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属于禁止使用情形,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VI应用手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保险经纪、不动产管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托、融资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信托、基金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含有“CHINA”,指定使用在基金投资等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且申请商标英文含义可以译为“中国财政无限的流通”,指定使用在资本投资等服务项目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