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32451号“神乃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的标识。申请商标为防御性商标,并不会使用在与咖啡无关的商品上。申请人已经放弃文字“咖啡”的专用权,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会向消费者进行提示性说明,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人虽称放弃申请商标中文字“咖啡”的专用权,但相关公众仍会将其视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予以识别,故我委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咖啡”使用在指定的“婴儿食品”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