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眉山市宏发粮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50389号“管氏 美味常在GUANSHI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324456号“管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72712号“管氏厨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盐腌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管氏”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管氏”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