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攀枝花市优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攀枝花市普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96417号“攀西 故事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743194号“攀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17197号“攀西 大裂谷 雅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13751号“故事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过多年培育的一个极有知名度的民族品牌,经过宣传推广,并未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攀西”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组合“攀西”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故事里”与引证商标三汉字组合“故事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