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攀枝花市优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攀枝花市普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99850号“攀西 故事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08329号“故事里”商标、第8743194号“攀西”商标、第10506353号“攀西 大裂谷 雅砻及图”商标、第10691384号“攀西印象 PANXI IMPRESSION及图”商标、第5041106号“攀西园 PX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过多年培育的一个极有知名度的民族品牌,经过宣传推广,并未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故事里”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汉字组合“故事里”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攀西”与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攀西”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帐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帐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