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蓉香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勇力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026496号“蓉香人民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具备显著性含义,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269375号“蓉香 Read & Sh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05534号“蓉香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能够显著区分。二、引证商标一处于被驳回的状态,引证商标二已经公告无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蓉香人民食堂”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组合“蓉香”、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蓉香记”均含有“蓉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