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OREAL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1724号“Bye Bye Po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96324号“百白 ByeB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43864号“百白 ByeB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71305号“百白 ByeB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类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字母组合“Bye Bye Pore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独立认读英文字母组合“ByeBy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