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488175号“一撕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撕得及图 23488175

阅读:102629 2018-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一撕得物流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88175号“一撕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为拉链纸箱的创造者,在生产设计、粘胶、机器设备等方面获得了40余项国际技术专利。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申请人:北京一撕得物流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88175号“一撕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为拉链纸箱的创造者,在生产设计、粘胶、机器设备等方面获得了40余项国际技术专利。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经查询,已有多个“一撕得”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案例。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被赋予了特殊寓意,与申请人之间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一撕得”品牌所获得的荣誉;申请人及其员工所获的专利证书;申请人“一撕得”品牌的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一撕得”品牌品牌广告宣传资料。

  我委认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一撕得及图”用于指定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步器”等商品上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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