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227447号“链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链上及图 24227447

阅读:27464 2018-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前海链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策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27447号“链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502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80852号“金襄投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

  申请人:前海链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策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27447号“链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502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80852号“金襄投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有效的使用及广泛的商业宣传推广,已在相关服务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早已建立了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链上及图”与引证商标二“金襄投资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一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227447号“链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链上及图 2422744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1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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