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炫武团米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516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659391号“成杰及图”商标、第22356177号图形商标、第10598593号“王浩尚武跆拳道场WHSWTAIQUANDAOCHAN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