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有茂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联智慧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35762号“台茶1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322057号“台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的《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自助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