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和而泰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034207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224494号“R M REEMO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52547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R及图”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部分“R M”、引证商标二“R及图”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气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垫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