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轻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515569号“轻肴食品QINGYAOSHI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3333775号图形商标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存在差异,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