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希锐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99181号“安防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400207号“哈飞及图”商标、第7194963号、国际注册第1152707号、第18342969号、国际注册第964840号图形商标分别在构成要素、呼叫、构图细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