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兴百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56783号“binaryda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第11740544号“BINA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第91384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不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