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印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16482号“RAD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第16426028号“rad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贸易合同、进出口报关缴纳书、宣传推广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RADlus”与引证商标“radius”字母组成相近,仅中间一个字母“l”、“i”不同,但字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其并存使用在眼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