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LOR IMAGE APPAREL,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0420号“A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18类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5186615号“A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此外,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第4984273号“A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第18类指定商品上注册,鉴于该查明情况,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上亦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本案可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