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52496号“拍拍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商标局引证的第13426108号“拍拍贷 PPD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72335号“拍拍贷 PPD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委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拍拍贷”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拍拍贷”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