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印玺禅悦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93660号“印玺禅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且系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申请商标虽含有“禅”字,但整体并非佛教用语,不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和产生其他不良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印玺禅悦”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其中“禅”为佛教用语,作为商标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