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AIDLIGHT-VERTICAL SOCIÉTÉ PAR ACTIONS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1063号“RAIDL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5835号“RaidLight及图”商标(第18类、第25类,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局核准已变更名义,现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