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892133号“暖阳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暖阳茶 25892133

阅读:104187 2018-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常恒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92133号“暖阳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687158号“暖阳阳及图”商标、第8369106号“暖阳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

  申请人:天津常恒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92133号“暖阳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687158号“暖阳阳及图”商标、第8369106号“暖阳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成为申请人企业形象的代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照片、展示柜、宣传海报照片;

  2、申请人交易文书照片;

  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暖阳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暖阳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成为申请人企业形象的代表,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892133号“暖阳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暖阳茶 2589213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96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