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贵范国际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蓝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40114号“贵范生活美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767234号“贵范”商标、第17909116号“贵范 BE A DELICATE WOM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