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凯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787962号“凯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9787976号“AMMER 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417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