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优培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创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21630号“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第165340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988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03488号“U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部分“UR”与引证商标三在英文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