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奥思特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05803号“奥思特边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8956607号商标经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书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
申请人:四川奥思特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05803号“奥思特边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8956607号商标经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书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