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16375号“中一建工 ZHONGYIJIAN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21232号“鑫四方 XINSI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40617号“HWT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5996号“中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42591号“中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42760号“一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显著性、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鑫四方 XINSIFANG及图”、引证商标二“HWTX及图”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中文部分“中一”与引证商标三、四“中一”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中文部分“中一”与引证商标五中文部分“一中”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喷涂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喷涂服务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车辆维修等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至五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