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仁化县妙善禅寺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华乾知识产权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33929号“为善最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166761号图形商标、第18168755号“悬空 GOKUTECH及图”商标、第15857956号“一音投资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