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万舒雅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09146号“棉棉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具有显著性,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阿里巴巴店铺截图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表现形式的汉字组合“棉棉裤”,使用在指定的婴儿裤(内衣)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