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快看世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34620号“零分偶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740695号“零度偶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推广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发展历程图;
2、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3、申请商标使用展示;
4、《零分偶像》漫画页面搜索展示及连载页面展示;
5、合作合同与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