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拉•苏姗妮出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71166号“10C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393169号“LO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且商标局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品牌介绍打印页;
2、申请人官网关于申请人品牌的介绍打印页及中文摘译;
3、申请人媒体广告投放报告复印件及摘译;
4、申请人品牌宣传册复印件及摘译;
5、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大麻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