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一猫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锐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30559号“Caton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46326号“cottonl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Catonly”与引证商标“cottonlly”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隔离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