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世界运河历史文化城市合作组织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16969号“WC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83644号“WCO WORLD CULTURE OPEN及图”商标、第6938398号“孚得欣及图”商标分别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