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宁县锦绣大地农林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77936号“东坡枸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73520号“东坡”商标、第4173570号“东坡”商标、第16375230号“東坡秘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在先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三、申请人具有使用“东坡枸杞”商标的真实意图。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枸杞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东坡枸杞”与引证商标一“东坡”、引证商标二“东坡”、引证商标三“東坡秘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