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亿实筑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17383号“亿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17396号“实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选用的字形字体及外观的展现、呼叫内容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以各自企业字号为核心设计而成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指向不同的市场主体,实际主营的行业属性明显不同,在市场中的推广渠道、面向的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服务合同、发票。
我委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亿实”,由于我国亦有由右向左认读之习惯,故引证商标“实亿”亦可辨识为“亿实”,二者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