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作涛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463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49158号图形商标、第9083614号“CATBOAT及图”商标、第1043438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细节设计以及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三、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