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咸新区爱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51919号“爱龄1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259733号“17”商标、第23508542号“17”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认读、显著特征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与信赖。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于2017年12月19日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爱龄”和数字“17”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17”在呼叫、元素组成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