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多克多食品店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52203号“多克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04065号“多克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