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镓能半导体(佛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海科专利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66514号“GAN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05494号“GANPOWIR”商标、第7646269号“GASPOW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产品资料等。
我委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英文“GANPOWER”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GANPOWIR”、引证商标二“GASPOWER”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首尾字母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半导体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