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大明边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贵州义龙明安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27804号“大明边城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0528号决定,于2018年02月0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自2010年10月7日商标申请注册公告起一直使用并持续推广和广告宣传的商标,至今已有8年的使用历史;申请商标“大明边城”是申请人“贵州大明边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字号,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紧密的联系;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答辩通知”的不答辩行为并非申请人意愿,而是基于申请人未能及时获知答辩通知消息造成的,复审商标如果被撤销,将会给申请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光盘一张,包含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的企业荣誉;
2、景区门票图片;
3、含有复审商标的景区照片;
4、大明边城景区的餐饮(咖啡馆、酒吧、饭店)照片、微信宣传截图、宣传折页;
5、大明边城景区的客栈照片、宣传折页;
6、大明边城景区假期野营住宿照片;
7、大明边城五角剧院出租新闻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4月15日在第43类饭店、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0年10月6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2014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所获的企业荣誉,证据7为网络证据,证据1、7部分证据形成时间并非在指定时间内,且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2、3、4、5、6均为申请人的自制证据,均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且部分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