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光彩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11347号“光彩口腔GUANGCAI D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内涵,其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土耳其国旗存在较大差异,且申请商标中的汉字部分对图形具有明确的指向性,相关公众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土耳其国旗相联系。且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与第4051061号“翠月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尚未续展,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有效期满未予续展,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光彩口腔GUANGCAI DENTAL及图”中的图形部分与土耳其共和国国旗相近,申请商标的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使用之情形。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且其它商标具体构成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