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派丽蒙光学(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793333号“PARI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6477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21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构图、整体外观、整体含义及显著部分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PARIM”和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相比较,二者在构图要素、造型、设计手法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PARIM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图形相比较,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第35类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