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256561号“茧致ULTRACOCO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茧致ULTRACOCOON 25256561

阅读:172626 2018-10-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凯丽丝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56561号“茧致ULTRACOCO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早在2015年申请人就将“茧致”商标注册于第25类及第35类商品/服务上,申请人对“茧致”享有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4347…

  申请人:北京凯丽丝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56561号“茧致ULTRACOCO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早在2015年申请人就将“茧致”商标注册于第25类及第35类商品/服务上,申请人对“茧致”享有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4347093号“茧致”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官网、“茧致”品牌女士内衣产品及包装照片、产品的检验报告、“淘宝”店铺信息等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茧致”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茧致”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256561号“茧致ULTRACOCO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茧致ULTRACOCOON 2525656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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