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25496号“凯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357618号“凯立特 KaiLiTe”商标的专用权至2018年1月6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