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65866号“路歌诚信车队 LU GE CHENG XIN CHE DUI LU 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与第23829723号“路歌”商标、第3271540号“一路歌 G及图”商标、第9170960号“Luge及图”商标、第3241309号“歐歌 Zu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在先注册的系列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供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